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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62條

被收容之少年,於抗告期間內,向少年觀護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視為已向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提起抗告。少年不能自作抗告書狀者,少年觀護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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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