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第63條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63條

少年觀護所長官接受抗告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裁定之少年法院。
AI 白話解釋
← 第62條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