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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依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及復歸社會之具體需求、目的之正當性、查詢或提供之範圍、必要性及妥當性、有無其他替代方案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並以維護少年最佳利益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限制查詢或提供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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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