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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 第11條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少年法院應於辦案資訊系統確實登載及維護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之有關資料,並依法通知辦理塗銷。 前項機關(構)將少年前案資料再提供或移轉予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者,應至遲於提供或移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管少年法院,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書面通知應包括提供或移轉之對象、連絡方式、依據、資料內容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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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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