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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六 章 附則
持有少年事件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保護之規定,致少年事件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損及少年權益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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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3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之少年前案資料,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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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