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 第19條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19條

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少年保護官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之。 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執行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