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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1條

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繫。 前項計畫,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期能達成安置輔導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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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