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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2條

執行安置輔導,應提供適當之居住處所,並予妥善之生活照顧,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 執行安置輔導,應按月將少年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結束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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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