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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4條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止執行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收容與羈押期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期間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作為執行成績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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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