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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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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3條
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感化教育機關(構)執行。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
第四項、
第五十五條之二
第五項及
第五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並應附送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期間執行紀錄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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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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