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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6條

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並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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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