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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7條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並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 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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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