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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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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第 五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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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第35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36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
← 第33條
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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