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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第 五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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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的其他條文

第32條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33條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第34條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第35條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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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