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1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第 二 章 院長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十、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院長」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第12條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第14條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第15條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第16條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第17條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 第12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