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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第 二 章 院長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AI 白話解釋

「院長」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第12條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第13條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第15條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第16條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第17條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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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