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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簡易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件: 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二、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三、家事調解事件。 簡易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法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或專辦第一項事件之法官,兼辦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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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