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3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