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3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 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