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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第 六 章 執行處
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
AI 白話解釋

「執行處」的其他條文

第34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家事事件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第35條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第36條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第37條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第39條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第40條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第41條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屬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第42條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並作成書面…第43條書記官或執達員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為查封或其他執行行為者,應作成筆錄或報告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第44條第三章之規定,與本章不牴觸部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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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