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