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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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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第9條
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值日簿之格式另定之。
第10條
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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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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