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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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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