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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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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