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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安置機構受託辦理安置輔導業務時,應與法院訂定契約。 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個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法院交付安置個案時,安置機構應以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安置機構所在地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輔導結束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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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