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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安置機構應與法院指定之少年保護官,自個案交付安置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個案最佳利益、健全自我成長及輔導之需求,共同擬訂安置輔導計畫,並隨時為必要之調整。 安置機構執行前項安置輔導計畫,應按月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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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