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71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1條
少年保護官執行前條保護管束時,對於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檢察官或少年保護官指定應遵守之事項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少年保護官應按月或依檢察官之指示,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少年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七十四條之二
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0條
看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第7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