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 第11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11條

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遴選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主席有表決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始 得提出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可否同數時,視為未過半數同意。 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