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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 第10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10條
司法院應組成遴選委員會,每年辦理一次遴選業務。但遇有少年法院庭長 、法官派補之需時,亦得為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委員由副秘書長 、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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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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