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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7條

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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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