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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4條

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學生姓名及其與學生之關係陳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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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