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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第13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3條
學生之操行、輔導、學習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下列人員依其平日表現考核記分: 一、操行成績分數:由導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訓導主任初核。 二、輔導成績分數:由輔導老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輔導主任初核。 三、學習成績分數:由各科老師、技士會同導師考核登記,由教務主任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學生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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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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