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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第12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2條
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 一、告誡者,每次○.五分。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者,每日○.五分。 三、勞動服務一至五日者,每日○.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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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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