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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9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已進入第一級。 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如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得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進入第二級。 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報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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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