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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8條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對學生之成績分數、編級(等)、獎懲等事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審定後,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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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