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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22條

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二、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三、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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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