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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3條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對於學生入校後,應由各有關單位就學生個人關係、犯罪原因、性向、境遇、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及其他可供執行參考之資料詳加調查,並交由輔導處作成個案分析報告。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綜合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等相關學門判斷之。 個案分析報告,一般教學部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應於十五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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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