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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4條

矯正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做成調查分析報告後,應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學生之分班、分級及應否適用累進處遇,並告知學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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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