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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第4條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核矯正學校。 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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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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