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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8條

學生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 申訴委員會對前項申訴,除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外,認有理由者,應予撤銷或變更原懲罰或處置;認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學生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仍有不服時,得向法務部再申訴。法務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並不得因其申訴或再申訴行為,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 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法務部成立之再申訴委員會,應邀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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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