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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6條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 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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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