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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7條

矯正學校畢(肄)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 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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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