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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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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4條
對於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分六個月以上之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將其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學生之累進處遇,應分輔導、操行及學習三項進行考核,其考核人員及分數核給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第一項之處遇,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受徒刑、拘役之執行者,依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受感化育之執行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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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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