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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5條

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處理,並即報請法務部核示。 前項情形,戒送醫院就醫者,其期間計入執行期間;保外就醫者,其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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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