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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12條

學校於校外教學活動結束,任課老師應填載教學成果報告,並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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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