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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規範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的規劃、執行、監督和評估等相關事項,以達成輔導少年健全人格發展、培養社會責任感及法治觀念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30・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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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目標明確: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教學設計應透過周延之教學計畫,切實施行。 三、安全考量:教學活動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以確保師生及隨隊人員身心健康。 四、活動自主:教學活動內容,應由學校教師自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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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校務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陳報法務部備查(如附表)。 附表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報告表  民國○○年○月○日 ┌────┬────┬────┬────┬──┬───────┐ │課程名稱│指導老師│隨隊時間│起迄時間│地點│活 動 內 容│ ├────┼────┼────┼────┼──┼───────┤ │ │ │ │ │ │ │ ├──┬─┴┬──┬┴─┬──┼────┼──┴───────┤ │編號│姓名│性別│年齡│年級│入校日期│備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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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學校各年級每學期得以下列方式不定期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一、配合各科教學需要,由任課老師提出計畫,經學校核辦。 二 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為主,校外教學活動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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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校外教學活動應配合各科教學需要,選擇參觀公益慈善機構、名勝古蹟、歷史文物、藝文科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地域或設施,並避免至易發生危險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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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勘查活動路線、場地、餐飲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與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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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多或緊湊之行程,並不得任意變更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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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相關經費由學校負擔,並應為所有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之師生及隨隊人員辦理旅遊平安保險。活動期間應指派醫護人員隨行,並準備急救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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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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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應有下列周延之行前準備事宜: 一、校外教學活動應由訓導主任或指派專人擔任領隊,負責統籌活動期間相關事宜。 二、任課老師應隨隊指導,並由校長指派導師、教導員及戒護人員隨隊協助教學及戒護事宜。 三、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以班級為活動單位,每班分成若干小組,以利老師照顧與指導學生。 四、實施校外教學活動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以公函聯繫,並知會當地治安機關,必要時請求協助。 五、召開行前協調會議,使全體參與校外教學活動教師進行行前協調、準備工作、檢核及意見交換。 六、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使學生充分配合活動的實施,及了解應遵守紀律與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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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期間,領隊及教師應隨時清點人數,每次集合必須點名,並隨時注意學生狀況,發現有異狀時,應迅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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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學校於校外教學活動結束,任課老師應填載教學成果報告,並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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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交通部訂定之「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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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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