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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各年級每學期得以下列方式不定期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一、配合各科教學需要,由任課老師提出計畫,經學校核辦。 二 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為主,校外教學活動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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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