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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勘查活動路線、場地、餐飲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與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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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