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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10條

少年教養機構應置左列人員: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事務人員 (可由其他人員兼任) 。 五、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收容人數計,每八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八人以 八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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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