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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9條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左列設施 (設備) : 一、寢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或保健室。 七、活動室。 八、諮商 (輔導) 室。 九、圖書室。 十、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職訓場所、會議室、健身房、會客室、運動場等 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設施 (設備) 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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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